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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临沧一行贿案金额认定比受贿案多41万,重审时检方变更金额起诉

云南省临沧市镇康县法院近日开庭重新审理了镇康县中达实业有限公司(下称:中达公司)法定代表人穆文斗被控行贿罪、挪用资金罪、职务侵占罪一案。开庭前,镇康县检察院作出变更起诉决定,将穆文斗向临沧边境经济合作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下称:边投公司)原董事长李某洪行贿的金额由423万元下调至382万元。

此前,镇康县法院于2024年5月判决穆文斗犯行贿罪、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其中,法院认定穆文斗向李某洪(已判刑)行贿423万元。但据该院作出的已生效判决显示,镇康县法院认定李某洪收受穆文斗382万元,其中103万元尚未实际取得。穆文斗不服,提出上诉。2024年12月,临沧市中级法院以原判认定事实不清为由,将案件发回镇康县法院重新审判。

4月29日的庭审结束后,审判长宣布休庭,择日宣判。

行贿金额比受贿金额高41万?

今年50岁的穆文斗是中达公司、镇康县旭日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和镇康县恒晟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实际控制人。2024年5月23日,镇康县法院以穆文斗犯行贿罪、挪用资金罪判处穆文斗有期徒刑10年。

判决书显示,经审理查明,2014年至 2021年间,穆文斗个人名下公司以及实际控制的公司多次向边投公司借款,向融资担保公司寻求银行贷款担保。在此期间,穆文斗为感谢边投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李某洪在借款和银行贷款担保方面提供的帮助并获得对方继续支持,穆文斗以高息借款、低价卖房的方式行贿李某洪423万元,其中 103 万元利息至案发尚未付清;此外,2016年至2022年间,穆文斗利用职务便利,将中达公司资金和财物用于个人名下公司以及实际控制公司的经营活动或归个人使用,累计挪用中达公司资金 1.88亿元,至案发时未归还。

在对穆文斗作出判决前,镇康县法院已于2023年10月对李某洪作出判决。该份判决显示,法院认定,李某洪利用职务便利,多次为穆文斗实际控制的公司出借资金、提供担保,其间,李某洪共同或者个人收受穆文斗财物共计382万元,其中 103 万元尚未实际获取。

穆文斗的辩护人认为,李某洪的已生效判决与一审判决存在事实认定矛盾,导致本案行贿人的行贿数额高出受贿人的受贿数额41万元,这是非常荒谬的。

穆文斗上诉后,临沧市中级法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于2024年12月3日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将案件发回镇康县法院重审。

检方变更起诉,律师称价格鉴定等存在问题

镇康县检察院于今年4月中旬作出的《变更起诉决定书》显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该院发现案件事实与起诉书指控的事实不符,遂调整为:穆文斗向李某洪行贿的金额为382万元,其中103万元尚未实际获取;穆文斗累计挪用中达公司资金 1.26亿元。镇康县检察院还补充指控穆文斗利用职务便利,将中达公司房产和项目规划用地使用权抵债,经评估,被抵债的房产等价值2231万元。

2025年4月29日,镇康县法院重审开庭审理了此案。公诉机关认为,穆文斗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情节严重;利用职务之便,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特别巨大;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进行营利活动,数额特别巨大,超过三个月未还。应以行贿罪、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追究刑事责任。穆文斗的部分行为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此外,穆文斗还存在坦白和立功情节,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庭审中,穆文斗的辩护人认为,检方提出补充侦查申请后用了68天用以变更指控及收集证据,而辩护人收到变更起诉决定书12天后就要开庭,穆文斗在开庭前一天的下午才收到开庭传票,法院给予控方和辩方的案件准备时间不对等,侵害了被告人的诉讼权益。

穆文斗的辩护人认为,检方举示的多份证据存在问题。此外,在涉案房产项目中,至少有7套房屋的售价比穆文斗向李某强出售的价格更低,但评估公司未予选择,而是选取了高价售出的户型和面积均不同的房屋作为参照物,丧失了中立性和客观性。

庭审结束后,审判长宣布休庭,择日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