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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被企业包装成“自由职业者”,法院审理确认存在劳动关系

新京报讯(记者张静姝 ) 近日,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公布一起案件。企业与劳动者签订共享经济灵活用工服务协议,将劳动者包装为 " 自由职业者 "。某日劳动者在工作中受伤,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其和企业之间的劳动关系,获法院支持。2021 年 11 月 15 日,某维修公司(甲方)与某众包公司(乙方)签订共享经济灵活用工平台综合服务协议,约定乙方为甲方筛选自由职业者作为业务承接人完成任务,乙方与业务承接人不存在劳动关系。2022 年 4 月 26 日,某众包公司(甲方)与王某(乙方)签订共享经济灵活用工平台综合服务协议,约定乙方自主选择承接服务订单并提供服务,甲乙不构成劳动关系。经查,实际工作中,王某接受某维修公司考勤管理,需每天工作 8 小时、每周工作 40 个工时、每月工作 160 个工时,其从事的维修工作系某维修公司业务组成部分。某维修公司决定王某报酬金额,将相关款项以服务费名义支付给某众包公司后由该公司扣除所谓个人经营所得后支付给王某,王某无权自行接单选择第三方客户。2022 年 7 月 29 日,王某在工作中受伤。后王某以某维修公司、某众包公司为被申请人申请仲裁,请求确认与二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仲裁委不予受理,王某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关于新就业形态中企业与从业人员之间的法律关系,应坚持 " 事实优先 " 的认定原则,根据各方之间的实际权利义务内容予以认定。本案中,虽然王某与某众包公司签订了共享经济灵活用工平台综合服务协议,该公司据此主张双方为服务关系,但对于真实的法律关系,应根据各方实际权利义务内容依法予以审查并作出认定。根据双方当事人陈述及本案认定事实,王某从事的维修工作系某维修公司业务组成部分,王某工作期间需接受某维修公司的考勤管理,且该公司提交的工时统计表显示其每月出勤天数基本固定,某维修公司亦认可王某每天工作时间为 8 小时。同时,王某完成上述工时后,由某维修公司决定其所谓服务费金额,并将相关款项支付给某众包公司后由该公司支付给王某。综上,王某在工作中受某维修公司考勤管理,其出勤时间与劳动关系中法定出勤情况基本一致,相应报酬亦由单位按月发放,具有明显的人身依附性及经济从属性,完全符合劳动关系构成要件,王某并无权自行选择为所谓第三方客户提供服务,王某与某维修公司及某众包公司之间的关系与各方签订的共享经济灵活用工平台综合服务协议所约定的内容并不相符,故法院根据各方的实际权利义务关系认定王某与某维修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最终,法院判决确认王某与某维修公司 2022 年 5 月 1 日至 2022 年 11 月 1 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编辑 刘倩 校对 卢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