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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论】个人破产探索,要守住“诚实而不幸”的底线

近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了一则个人破产清算申请公告:37岁的周某,目前每月工资收入为4784元,其申报的债务总额却高达2544万余元,远超其可承受范围,于是申请了破产清算。

此外,全国首宗个人“执转破”案件也在深圳审结,林某因为投资失败等原因,拖欠银行等机构债务高达140余万元,成为多起案件的被执行人。深圳市破产管理署对其开展了个人破产申请前辅导服务,主动与深圳中院沟通,推动启动个人“执转破”程序。

在我国,个人破产还是一件新鲜事儿,公众有不少的疑问:个人也可以申请破产了?申请破产,是不是之前欠的钱就不用还了?这是不是合法的“逃债”机会?

之前,我国只有企业层面的破产法,而没有个人破产法。2021年3月,《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正式开始施行,成为我国首部地方层面的个人破产法规。

个人破产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为“诚实而不幸”的人准备的退出机制。个人破产制度,一般是指在个人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时,在向法院申请后,由法院指定专业机构,变卖财产,向所有债权人公平清偿,在经过若干时间(深圳规定为3年)的、限制高消费的“免责考察期”之后,未清偿债务在法律上得到消灭的制度。

市场经济之下,难免会出现经营失败者,背负巨债无力偿还,如果机械地要求清偿,一者,可能会影响当事人的基本生存;二者,长期的债务纠缠对于执行法官、债权人也是沉重负担。所以,成熟市场经济制度需要个人破产作为必要的退出机制,它也是中国近几年有效治理“执行难”问题之后水到渠成的制度安排。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也提出,要“健全企业破产机制,探索建立个人破产制度”。

“诚实而不幸”是个人破产制度的核心。只有诚实守信的债务人,在不幸陷入债务危机时,既没有挥霍财产,也没有转移财产,且在能力范围内积极还债,才可能适用个人破产制度的保护。我国个人破产机制还在探索当中,公众对个人破产的接受、认同也需要一个过程。

还需要警惕个人破产机制被滥用于偷逃债务。事实上,个人破产制度也有其固有短板,还会面临道德风险。从境外的相关经验看,有企业家、投资人会恶意利用该制度“假破产,真逃债”,通过大额借贷、复杂合同安排、不可撤销信托、亲属间的债权债务重构等等专业手段来逃避债务、侵吞债权人财产;还有的破产明星,故意在破产考察期里面“躺平”,期满之后复出捞金,而此时债权人已不能要求其还债,引发了不少争议。

所以,目前我国个人破产的探索还是相当谨慎的,主要针对一些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经营者,他们本身还债能力有限、债权债务关系清晰,本来就很难执行相关判决,适用个人破产是相对稳妥的处理。

破产是宽容失败的制度,但必须只适用于“诚实而不幸”的人,所以地方层面探索个人破产制度,必须牢牢守住这一底线。